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它只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称呼。虚假离婚是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一种虚假的意思表示,由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比较常见的是为了节省购房税费,规避国家的限购政策等而去离婚买房,很多夫妻都是在假离婚的方式下买房,以为复婚后就万事大吉。其实,“假离婚”隐含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就跟大家说说具体的风险有哪些?
一、假离婚的风险
(资料图片)
1、在离婚过程中,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假离婚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也是非常罕见的,因为这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自愿达成的一项财产分割协议,即财产分割行为本身的真实含义。只有在订立协议时证明已经遭受欺诈、胁迫或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时,方可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将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经证据证明或证明力不足,就无法保护离婚协议的效力。
2、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都有分割财产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一方以假离婚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也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这是当事人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分割财产的协议,对财产的分割行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仍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保护离婚协议的效力,除非能够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
3、如果双方离婚再婚,离婚时处分的财产,如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地产归一方所有,办理户籍手续,再婚后,该财产的一部分仍
属于该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双方再婚不会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二、假离婚可以撤销吗?
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现行协议离婚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相对要漫长一点了,不再是现在这样“只要离婚协议自愿合法并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作了约定,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就可现场立即办理离婚”,而是增加了二个反悔期,俗称离婚冷静期。第一个反悔期为“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第二个反悔期为“消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
1、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内,任一方可以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任一方未申请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见,第一个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为30日,任一方反悔须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第二个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为前一个申请期满后30日内,只要有一方不亲临现场申请办理离婚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以看出法律对协议离婚作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稳定。
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则法律上与真离婚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假离婚”后一方如不同意复婚的,双方就再也没有婚姻关系了,离婚是不可以撤销的。
所以北京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假离婚”根本不存在,如果是想通过假离婚购房的情况下,一定要慎重考虑,以免以后得不偿失。
如果有其他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根据自身情况做出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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