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您好!我是京东金融客服,请问您是否需要关闭京东金条,否则会影响您的征信……”来电是手机号码,不是“00”或者“+”开头的,应该不会是诈骗电话吧!于是,放松警惕的人们在骗子的引导下发起了“共享屏幕”,最终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转账验证码被骗子一览无余,眼睁睁看着钱被一笔笔转走却追悔莫及。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黄某利用“手机口”业务协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频繁拨打电话,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
“手机口”业务作案方式:
一是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二是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马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网络上看到可以打电话赚钱的兼职视频,后伙同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添加上线“皓男”为好友,“皓男”在微信上明确告知是为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且在诈骗电话接通后不能发出声音,以免影响诈骗进行。二人为获取利益,按“皓男”要求添加诈骗分子QQ好友,在2023年5月10日至15日期间,使用一部手机和诈骗分子接通QQ电话,使用另一部手机按照诈骗分子发的电话号码进行拨打,接通后将两部手机打开扩音放在一起,由诈骗分子冒充“京东”客服人员,以帮助受害人注销京东金条为由直接实施诈骗。黄某使用名下132****2034、195****7320的手机号码、马某使用名下195****3864的手机号码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300余次,致使湖南省浏阳市居民刘某某被诈骗78000元。期间两人共获利1980元,其中黄某获利1100余元。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缴纳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帮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黄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很多打着“网络打工人”名义的“技术支持”工作,可能已经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是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则可能会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触犯诈骗罪,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同时,请广大群众擦亮眼睛,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三不一多”原则,特别要注意警惕陌生人的“共享屏幕”邀约。此外,还可以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并打开预警功能;如无境外联络需求,可主动关闭境外号码通联功能加强守护,谨防上当受骗。(供稿:聂传青 刘学)